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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鹰潭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作者:鹰潭长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16 08:39:33

现在注册商标是越来越难了,如何提高鹰潭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这里综合了几位从业多年的商标老代理的经验,特分享给大家。

01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在申请前要保密在申请注册组合商标前,一定要注意对商标的文字和图形采取保密措施,以免商标被他人抢注。比如,我们在注册商标前应尽量避免通过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方式公开使用商标,在委托他人设计商标时也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商标创意外泄。

02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最好分开注册在申请注册组合商标时,最好将文字、图形分开注册,从而降低注册失败的风险。因为,如果将文字和图形组合在一起注册,商标局在审查时只要发现任何一部分不符合规定,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

03商标申请注册前要查近似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必须对商标进行近似查询,看看商标在即将注册的类别里是否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04选择商品的核心类别 关联类别注册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除了要选择在商品的核心类别注册,还应选择在其他关联类别注册。比如:种植、销售葡萄的企业除了要在第31类(农林生鲜)、第32类(啤酒饮料)、第33类(酒)这三个类别注册商标外,最好在第16类(包装物)、第21类(开酒器)也注册商标。这样做的好处是如果企业以后想从事葡萄酒深加工行业,就不用再重新申请注册商标了,节省了不少时间。

05注意商标logo的著作权归属如果是申请人自己设计的商标logo,请记得及时做版权登记。如果是委托专业机构设计的商标logo,一定要与它们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商标logo的版权归委托人(你自己)所有。大家应保留好商标logo的设计底稿和委托合同,并通过版权登记、时间戳、或者电子邮件、邮局发信函等方式确定创作内容和创作时间,以确定著作权的生效时间、作者、权利人和作品内容等重要信息。

06进行商标监测我们即使成功注册并拿到了商标,也不能掉以轻心,最好做商标监测。一旦发现近似商标,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异议或无效宣告,防止商标被侵权。

07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商标使用证据档案是我们在使用商标后所形成的档案,包括:商标宣传资料、广告资料以及销售资料等。及时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从长远看,对保护商标意义重大。无论是商标驳回、异议、无效还是撤三,都需要我们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来打击侵权行为。以上就是老代理给我们的七条走心忠告,希望大家能好好研究,将这些知识学以致用,这样就能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啦!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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