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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商标注册共存有哪些类型?

作者:鹰潭长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3 08:12:47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那么鹰潭商标注册共存的类型有哪些呢?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这关系到第五章中分析商标共存合理限制、共存商标权利人之间请求权的有无和大小的论述。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这一分类是以相抵触商标共存产生的机制或途径所作的分类,是本文的重点。这样分类对全面认识和把握商标共存问题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也对行为人如何确立相互间相抵触商标共存提供依据。

商标可以不经注册而获得许可吗,往往当一个商标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时候就被别人抢先注册了,我们再想举证维权,十分麻烦,不如从一开始就将商标注册下来。那么商标可以不经注册而获得许可吗?商标可以不经注册而获得许可吗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力,并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到商标局备案的。商标可以不经注册而获得许可吗?

商标在没有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是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但是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可以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但由于商标未核准注册,所以暂不能到商标局进行备案,只有等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再去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并且许可方需将商标注册情况告知给被许可方,如商标最终未获得核准注册,则该商标不可被继续使用和大面积宣传推广。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差异: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任何人侵犯其专用权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其使用者并不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小。注册商标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而商标人不一定会享有此项权利。

一般需要先进行侵权分析,如果确定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很大,则要及时固定证据。此后,可以先与对方协商,或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出普告信、律师函等法律文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者请求当地知识产权局处理。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处理时,认定浸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浸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正式起诉之前,还可以根据诉讼的具体目标,综合考虑是否需要提出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以配合诉讼取得更好的成功。实践巾,某些专利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滥用专利权,公开向竞争者或者竞争者的合作伙伴发送侵犯专利权的警告函,致使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失去交易机会,或者丧失市场俏誉。在这种情况下,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浸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权利人自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收到他人的警告侵犯专利权的律师函后,通过分析,自信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的,可以书面催告专利权人行使诉讼,如果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撤回普告,又不向法院起诉的。被替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以此维护自己的市场信誉。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有人问我,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

我认为,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业从开始就选择了商号和主打品牌不一样,注册商标当然与商号也不一样。所以,强求变更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尽管企业与商标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响企业运营得很好。可是在以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对付某些特别“懂法”的人抢注他人商号为商标,我还是建议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即使是不使用。虽然我一点儿也不赞成注册不打算使用的商标,但是为了少一些打官司的麻烦,也只好提出一个自相矛盾的下策了。

保护在先商号权要难于在先商标权。特别是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会主动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权人不用参与甚至都不知晓,其权利就获得了保护。所以,就目前的商标注册环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号作为品牌,也把它注册为商标对企业更有利一些。其实写这种文字真让我心中悲凉,作为审查员竟然建议当事人注册不会使用的商标,但理想再丰满,也得立足于现实的骨感。反正我们的商标库里不使用的商标多如牛毛,也不差再多几个为了保护商号而注册的。所以,商号,注册为商标吧,注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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