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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公司申请专利的形式

作者:鹰潭长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1 08:45:22

许多公司在发展顺利的时候都想注册自己的商标。但很多人说,如果公司想经营,只需要申请营业执照,对商标没有要求。为什么许多公司都致力于处理自己的商标?今天,让我们详细介绍一下鹰潭商标注册的意义,让我们更清楚、更直观地了解。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很重视商标注册?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一个成功的公司拥有一个商标,那么消费者购买认证就很方便了。大多数时候,消费者在购物时,主要是通过商标了解品牌,因此商标注册对商品的销售非常有帮助。

第二,商标注册后,可以创建自己的品牌,这样公司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就会大大提高。许多公司已经领先,所以他们的产品占领了市场。

第三,商标是市场竞争的通行证。虽然很多产品都说公司发展势头很好,但想与超市合作时却存在很多问题。一般来说,超市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有商标和品牌。因此,毫不夸张地说,商标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如果没有商标,产品就不允许在国外销售。

第四,在市场的争夺中,商标更具威力。消费者在购物时充分认识到有商标的产品,这将使没有商标的产品失去竞争能力。因此,如果我们想让我们的产品在竞争中获胜,我们就需要商标的存在。这也是商标注册受到众多企业青睐的最重要原因。

第五,商标是消费者眼中的条形码。大多数时候,消费者对公司的了解不是很清楚,所以在这个时候,只有通过通俗易懂的商标才能让人们更加了解产品本身。因此,商标的使用可以使消费者印象更加深刻,使他们能够更快地购买,使产品的销量迅速增长。换言之,商标很容易给消费者留下记忆,引发购买欲望。

第六,企业声誉的体现。有很多企业在竞争中不是看产品利润多少,而是看人们对商标标明的产品有多满意。如果产品得到人们的认可,企业的声誉就会迅速提高。因此,商标注册的意义十分重大。如果企业发展势头很好,那么此时就有必要选择商标注册。

1、使用权:鹰潭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在有关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使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

4、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5、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给他人。

6、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标。

7、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质权。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

9、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变更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商标。

10、商标注册人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11、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

12、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字体、图形或者组合;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13、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商标局审查签发商标转让证书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1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申请续展。

1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撤销。

16、注册商标可以估价和质押。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还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

17、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标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质量,并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

18、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只要每十年更新一次,商标就可以存在。注册人应以标准化和连续的方式使用它,以使其价值化。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哪些商品必须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使用鹰潭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表明,在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中国仍保留少数产品强制注册的原则。目前,强制商标注册的商品是人类药品和烟草制品。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是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合格企业生产药品,从而监督和控制药品企业的生产条件。

另一方面,可以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提高药品质量。为了控制烟草产品的生产,必须使用商标。烟草生产不仅可以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而且对人们的健康也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国家严格控制烟草制品的生产。未经许可的产品不得销售(因为无法取得商标注册),从而控制未经规划的烟草工厂的建设,进而严格控制烟草产品的生产。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物、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物;烟草制品包括和包装烟草。如果你所经营的产品是上述两类,那么你应该尽快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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